close

惱人的保護令! 申請煩,核發來更麻煩!

我如果對我老婆大小聲(即大聲斥責),

我老婆就認為我對她進行家暴,即言語暴力。

我覺得她這樣是曲解法令、無的放矢。

配偶一直扯後腿,是當男人的悲哀!!

 

但是她還是跑去警察局告我,並申請保護令。

身為一個家暴事件的相對人(即類似被告地位),

必須向法庭釋明雖有吵架事實,唯未到家庭暴力程度。

要訣:避重就輕。

並強調保護令之核發無必要性。

因為保護令核發要件是 家暴事實+必要性

尤其可以針對必要性加以著墨。例如痛改前非,深切反省,參加親子課程等等。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大兔兔爸 的頭像
    大兔兔爸

    大兔的部落格

    大兔兔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