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惱人的保護令! 申請煩,核發來更麻煩!
我如果對我老婆大小聲(即大聲斥責),
我老婆就認為我對她進行家暴,即言語暴力。
我覺得她這樣是曲解法令、無的放矢。
配偶一直扯後腿,是當男人的悲哀!!
但是她還是跑去警察局告我,並申請保護令。
身為一個家暴事件的相對人(即類似被告地位),
必須向法庭釋明雖有吵架事實,唯未到家庭暴力程度。
要訣:避重就輕。
並強調保護令之核發無必要性。
因為保護令核發要件是 家暴事實+必要性。
尤其可以針對必要性加以著墨。例如痛改前非,深切反省,參加親子課程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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